行政机关在法律过程中要统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本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事例。在一起行政处分及行政复议案中,甲食物公司因山楂糕抽检不合格被行政机关重罚,经行政诉讼后,一、二审法院接连作出减轻处分的判定。
汹涌新闻注意到,第二批典型事例首要环绕人民法院经过发送司法主张、示范性诉讼、一起处理民事争议、与专业调停安排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法,本质化解行政争议。
前述行政复议案显现,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食物公司出产的山楂糕进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该公司所出产的山楂糕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均超越0.5g/kg。涉案食物数量22件,出售15件,召回7件,每件24盒,每盒零售价8元。甲食物公司对查验测试报告和安全抽样查验成果未提出异议。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查询后,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确定甲食物公司出产的三个批次山楂糕为不合格产品,决议处分: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0元;2.罚款75000元。甲食物公司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议,对处分决议予以保持。甲食物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以为,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甲食物公司作出的行政处分不契合过罚适当准则,据此判定将处分决议中对甲食物公司的罚款由75000元改变为50000元,并吊销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议。
二审法院以为,某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甲食物公司出产的山楂糕为不合格产品并无不当,但甲食物公司对该行为不存在片面成心,涉案食物货值金额缺乏10000元,显着偏低,违法来得到的仅为360元,且现场查看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还有同类不合格产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的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分的景象。一审法院虽考虑相关要素降低了处分金额,但未考虑该案具有减轻处分的景象,对涉案行政处分中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处理亦未回应,归于遗失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遂判定吊销一审判定,改变罚款75000元为罚款20000元,一起驳回甲食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在法律过程中,既要确保行政管理方针的完成,又要统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的一致起不代表不考虑个案要素。”最高法在论述案子典型含义时指出,本案中,一审法院虽考虑相关要素降低了处分金额,但未考虑案子具有减轻处分的景象;二审法院归纳考量案情后,依法行使司法改变权作出改变判定,表现了过罚适当、精准裁判的准则。该案经过判前的交流协谐和判后的释法说理,获得了当事人各方对判定成果和人民法院作业的认可,涉案行政争议得到本质化解,完成结案结事了,终究获得“三个作用”的有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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